| 旅游区(点)是指经县级以上(含县级)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,有统一管理机构,范围明确,具有参观、游览、度假、康乐、求知等功能,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。包括旅游景区景点、主题公园、度假区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、动物园、植物园、文博院馆、美术馆等。 申请等级的旅游区(点)在对照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国家标准完成了自检、自评和各项整改工作后,认为达到《旅游区(点)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》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、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以及游客意见评分细则所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,即可向所在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初评。等级申报工作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。初评合格的AAAAA级、AAAA级、AAA级旅游区(点)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,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,由国家旅游局审批、公告;初评合格的AA级、A级旅游区(点)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、审批、公告,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。 1、国家AAAAA、AAAA、AAA级旅游区(点)申报程序: (1)旅游区(点)提交申请报告; (2)市旅游局初评; (3)省旅游局审核、推荐; (4)国家旅游局组织评定; (5)国家旅游局审批、公告。 2、国家AA、A级旅游区(点)申报程序: (1)旅游区(点)提交申请报告; (2)市旅游局初审、推荐; (3)省旅游局组织评定; (4)省旅游局审批、公告。 3、等级评定工作(含初评)程序: (1)组成评定(初评)小组; (2)拟定评定(初评)计划; (3)现场评定(初评); (4)完成评定(初评)报告、作出推荐结论; (5)由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、批准; (6)颁发等级证书。 4、已评定等级的旅游区(点)将及时向海内外公告,纳入旅游促销计划,进行重点促销、推荐,编入旅游线路。 5、已评定等级的旅游区(点)将进行等级复核,复核采用全面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、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,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、通报批评、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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